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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

納稅義務人:
    出賣有價證券人。

 

課稅對象與範圍:
  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均課徵證券交易稅。
  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自106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以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之上市及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證券交易稅)。

 

申報期限:
  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

發布日期:108-03-02 更新日期:108-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