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
係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課稅對象與範圍:
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之財產,課徵遺產稅。
申報期限:
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轄區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但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之日起算。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