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電子發票 依限據實上傳!
114年1月1日起適用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限據實將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未依限或未據實上傳,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可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可按次處罰
「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專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 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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