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受控外國企業制度
立法目的-避免個人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課稅
課稅要件-同時符合兩要件:
1.個人及其關係人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股權合計達50%或對其具有重大影響力
2.個人持有CFC股權達10%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CFC股權達10%
豁免門檻-
1.CFC有實質營運活動
2.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
課稅規定-個人計算CFC營利所得
=(CFC當年度財報盈餘-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以前年度核定各期虧損)
X直接持有股權比率X持有期間
避免重複課稅-
1.實際獲配CFC股利或盈餘時,不再計入獲配年度基本所得額
2.國外稅額扣抵
3.交易CFC股權時,可減除按交易比率計算之已計入基本所得額之CFC營利所得
施行日期:自11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