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作業規定流程圖文宣內容
個人或營利事業提出申請,國稅局與受理銀行聯合審查,審核通過後,申請人開立外匯存款專戶及資金匯入專戶並扣取8%/10%稅款。
扣除稅款後依規定提取運用:
1.直接投資產業/透過創投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產業(經濟部核准)
*依核准事項從事投資並備查,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向國稅局申請退稅
2.金融投資@信託或全委專戶(≦25%)
*自存入外匯存款專戶起算,依規定從事金融投資五年,五年屆滿後,分三年提取,契約於控管年限內終止,應存回原外匯存款專戶。
3.自由運用(≦5%)
*五年內購置不動產、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未依規定提取或運用,補徵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