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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規定

境外資金專法規定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規定文宣內容
總統108.7.24制定公布;行政院核定自108.8.15施行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條文索引
相關辦法均於108.8.15發布:
稅捐稽徵相關事宜(財政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金融投資相關事宜(金管會):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
實質投資相關事宜(經濟部):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適用要件:
匯回資金於各該控管期間內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及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本條例之執行,應符合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繳納及申報方式:
原則:由受理銀行代為扣取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及向個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稽徵機關申報。
例外:資金自專戶提取後違反規定者,由國稅局核定補徵。

發布日期:108-09-05 更新日期:108-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