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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新措施

薪資所得計算規定第14條

所得稅法新措施
108年1月1日起實施,109年5月申報適用
1.薪資所得計算方式二擇一(量能課稅,維護納稅者權益)
薪資所得者不分行業類別,均得擇一擇優適用
定額減除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定額減除20萬元(免檢附證明文件)
new核實減除:三項特定費用
(1)職業專用服裝費(2)進修訓練費(3)職業上工具支出
(檢具憑證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每項減除上限為薪資收入3%
2.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減少納稅者負擔)
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可定額扣除12萬元
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不適用:
1.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20%以上
2.股利所得按28%稅率分開計稅
3.按20%課徵基本稅額
如同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可同時適用!共可扣除12萬元+20萬元=32萬元

發布日期:108-11-20 更新日期:109-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