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規定: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
- 當事人。
- 起訴之聲明。
-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 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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