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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規定: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
  1. 當事人。
  2. 起訴之聲明。
  3.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 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行政訴訟書狀範例 (超連結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行政訴訟判決書查詢(超連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發布日期:113-12-10 更新日期:113-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