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漏樣態案例(※自105年1月1日起訂約銷售不動產停徵特銷稅,但在104年12月31日前訂約出售者,仍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案例一:先贈與符合特銷稅第5條第1款之親友後再出售他人(PDF) 案例二:假贈與真買賣(PDF) 案例三:假借人頭(PDF) 案例四:高價低報(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