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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自我評鑑機制

為民服務考核
壹、 作業單位:綜合行政組及各分局、稽徵所。
貳、 作業目的:藉督促考核為民服務工作績效,落實為民服務工作。
參、 作業依據:依據「政府服務躍升方案」、「政府服務獎評獎實施計畫」及「財政部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計畫」辦理。
肆、 作業時間:全年度經常性辦理。
伍、 作業說明:
一、 不定期考核方式:
本項考核為分局、稽徵所2組分別計分評比,考核績效每年評比1次,分為實地考核、書面考核及其他重要交辦事項辦理情形3部分,若未實施實地考核,則以書面資料作為評核成績:
 (一) 實地考核:總局不定期、不預告方式派員至各分局、稽徵所實地查核。
 (二) 書面考核,以下列資料作為評分參考:
  1、各單位每年填報之「為民服務工作執行績效表」及相關附件資料,前揭績效表請各單位於每年11月10日前送綜合行政組彙整。
  2、各單位提報之「創新服務措施」及「內部作業簡化措施」獲參採情形。
 (三)重要交辦事項辦理情形,如獲推薦參加「政府服務獎」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如災害損失回報情形等。
二、 不定期考核項目及評分等第:
 (一) 考核項目:
  1、服務一致及正確
  2、服務友善
  3、服務便捷
  4、服務可近性
  5、內部作業簡化
  6、服務精進機制
  7、意見回應處理情形
 (二) 考核評分等第
  1、優等:90分以上
  2、甲等:80至89分
  3、乙等:70至79分
  4、丙等:60至69分
  5、丁等:59分以下
三、 不定期考核成果及獎懲:
 (一) 不定期考核成績及考核時發現之優缺點與建議事項每年簽報局長核閱後,函知各受考單位參考及檢討改進。
 (二) 年度結束後統計總成績,各組名列前3名之單位得提報申請稅務獎勵金。
 (三) 分局、稽徵所組不定期考核成績,列為當年度稽徵業務考核為民服務成績評分之主要參考。
 (四) 各受核單位於接獲考核結果後1個月內,將改善情形依附表2格式函復本局。
 (五) 綜合行政組應於次年1月底前,依財政部規定格式將年度實施考核結果函送財政部。

 

發布日期:112-01-16 更新日期:11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