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作業目的:為落實加強為民服務意見溝通,主動了解民眾需要,解決民眾稅務問題,積極建立以顧客為導向之服務性、親和性政府,共創徵納和諧。
貳、作業依據:財政部98年9月18日台財秘字第09800501350號函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現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修正「政府服務品質獎實施計畫」及「政府服務品質獎評獎作業手冊」
參、實施方式
一、會見時間: |
(一)定期約見:每年單數月第4週之星期五上午9時起,當日如為國定假日得提前至第3週同一時間舉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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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見地點: |
(一)總局為10樓第二會議室。 |
三、會見人員: |
(一)總局為局長,分局為分局長、稽徵所為主任。另主辦業務單位於約見當日應派員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
四、受理登記: |
(一)預約方式: |
五、處理程序: |
(一)綜合行政組(服務管理課、股)於受理案件後,應將民眾所提訴求內容,送交主辦業務單位處理。 |
肆、執行成果:
一、分局、稽徵所服務管理課、股應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案件成果,填報首長與民有約件數統計表,送交綜合行政組彙整統計。
二、總局主辦業務單位紀錄表由綜合行政組彙辦。
三、綜合行政組應於每月10日前將本局上月案件成果陳核。
伍、本局首長與民有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涉及司法起訴或已判決案件。
三、行政救濟中或判決確定案件。
四、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仍一再陳情者。
五、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