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您,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則維持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亦即適用最低稅負制)。在此之前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100張以上、IPO股票及非居住者之證券交易所得,仍應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稅。
- 102~104年及105年以後買賣證券課稅比較表(PDF)
- 所得年度在105年以後
- 所得稅法修正條文(104.12.2總統公布)(PDF)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及第14條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 財政部新聞稿(PDF)(立法院三讀通過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所得年度在102至104年期間
- 疑義解答(PDF)
- 相關法規
- 所得稅法第14條之2修正條文(PDF)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PDF),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部分條文(PDF),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條、第2條之1、第14條(PDF),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 證券交易所得試算程式(超連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