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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自行核對表

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自行核對表1

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自行核對表文宣內容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自行核對表

壹、申請流程
消費者向新車經銷商申請退稅,新車經銷商向車輛產製廠商/車輛進口人申請退稅,車輛產製廠商/車輛進口人向各地區國稅局/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各地區國稅局/進口地海關回應案件進度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消費者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追蹤案件進度
貳、申請資格
如以下任一欄位未能符合,則與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規定不符
汽車:
★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舊車
★舊車已登記滿1年(註1)且出廠6年以上
★舊車為小客車、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
★1.舊車車主為本人、2.舊車車主為配偶、3.舊車車主為二親等以內親屬(註2)(本欄位有3個選項只要符合其中1項,即可勾選)
★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
新車為小客車、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
機車:
★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舊車
★舊車已登記滿1年(註1)且出廠4年以上
★舊車為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
★1.舊車車主為本人、2.舊車車主為配偶、3.舊車車主為二親等以內親屬(註2)(本欄位有3個選項只要符合其中1項,即可勾選)
★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
★新車為新機車
如以上欄位全都符合,請將應檢附件文件送給所購新車經銷商,再透過經銷商轉交給新車的產製廠商(或進口商),最終由產製廠商(或進口商)向國稅局(或海關)申請退稅
註1:報廢或出口之中古車若是繼承而來,則未辦理繼承登記直接報廢或出口之中古車,應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滿1年;辦理繼承登記再報廢或出口之中古車,其登記在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名下的期間應合計滿1年
註2:繼承人直接報廢或出口被繼承人名下之中古車,其新車車主應為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
參、消費者應檢附文件
★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或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新汽、機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
★舊汽、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報廢:舊汽、機車辦理報廢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出口:舊汽、機車辦理繳銷出口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報廢: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
★出口:舊汽、機車之出口報單出口證明聯影本及其他出口證明文件
★戶口名簿影本。但新、舊車車主為同一人者,免附。

發布日期:105-08-24 更新日期:107-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