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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應注意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保險後變更保單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無償移轉予他人,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果原要保人在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該保單價值將視為遺產,其繼承人須將該保單以繼承日之價值準備金併入原要保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及依約交付保險費之人,其享有隨時終止契約及取得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權利。因此,一旦保單原要保人變更為他人時,附隨於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之權益,將隨同移轉而成立贈與行為,原要保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贈與稅。另外,如果原要保人於變更保單要保人後2年內不幸死亡,倘變更後之要保人為原要保人之配偶、依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及渠等之配偶,則該贈與之保單屬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以繼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其子出生時購買數張以本人為要保人,兒子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甲君為資產規劃於113年6月將該等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其配偶乙君,截至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1,000萬元,因該等保單要保人之變更,屬配偶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但甲君不幸於114年11月過世,該等保單贈與在甲君死亡前2年內,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以死亡時之時價,也就是繼承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1,100萬元,計入甲君之遺產總額報繳遺產稅。

該局特別提醒,保險契約變更要保人,應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原要保人倘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或涉有死亡前2年內贈與應併入遺產課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申報,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許代理組長 06-2223111轉8061
 

發布日期:115-02-26 更新日期:11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