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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贈與為擬制遺產之遺產稅,由受贈人負擔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5年9月11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之受贈財產(即擬制遺產),應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本次修法係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依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改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遺產稅額,對各受贈人發單課稅。換言之,修法後對受贈人課徵遺產稅,其納稅義務人不一定具備繼承人身分,也就是受贈人縱非法定繼承人(如媳婦、女婿),或已拋棄繼承及喪失繼承權等,仍負有納稅義務,俾確保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租稅公平。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總額5,000萬元(含死亡前2年內贈與兒子丙及媳婦丁之財產1,000萬元及50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乙及兒子丙等2人,全案遺產稅額200萬元。依修法後規定,死亡前2年贈與財產部分,應對兒子丙發單課徵遺產稅40萬元(200萬元×1,000萬元÷5,000萬元)、媳婦丁發單課徵遺產稅2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5,000萬元),其餘遺產稅140萬元(200萬元×3,500萬元÷5,000萬元)則以全體繼承人(即配偶乙及兒子丙)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課徵。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於修法生效日(115年9月13日)以後死亡者,其死亡前2年內贈與上述特定親屬之財產,該受贈人為受贈財產部分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顏股長 06-2223111轉8066
 

發布日期:115-11-03 更新日期:11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