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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應全數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綜合所得稅5月報稅季將至,南區國稅局表示,每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併同依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項目之金額,合併計算基本所得額,如有超過免稅額(113年度基本所得免稅額為750萬元)時,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海外所得不屬於國稅局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民眾使用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詢的所得清單中,並不包含海外所得,民眾必須主動如實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報稅時疏忽漏報。

該局舉例,甲君111年度取有投資海外金融商品之財產交易所得1,00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納稅,惟甲君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逕按憑證下載查調之所得資料報稅,嗣經國稅局查獲甲君漏報該筆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漏報基本稅額80萬元,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若向國內金融機構申購海外金融商品,應特別留意有無海外所得,可主動向往來金融機構詢問,並據實申報,以免短漏報所得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黃組長  06-2223111轉8120

發布日期:114-04-25 更新日期:11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