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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擴大書審常見三大申報錯誤及疏漏情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中小企業申報所得稅,營利事業只要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且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後之純益率達書審純益率標準,並依限完成申報繳稅者,即可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該局特別整理擴大書審常見三大申報錯誤或疏漏情形,提醒營利事業留意:
一、未正確填寫行業代號
營利事業應按實際經營項目填寫行業代號,以正確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惟有部分營利事業為適用較低的擴大書審純益率而故意選用其他純益率較低之行業代號申報,或刻意填寫錯誤行業代號,以規避不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之業別。

二、誤將不動產交易收益列入計算所得
依「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營利事業自有不動產交易不適用擴大書審制度,該交易所得應單獨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計算,惟有部分營利事業誤將出售不動產收入或增益,直接按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計算所得,致課稅所得額計算錯誤。

三、未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予及保存憑證
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雖可便利報稅作業,但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若因疏忽而未取得或保存憑證,國稅局進行抽查時,可能因帳證不齊備,而改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欲採用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結算申報,應留意相關適用要件,並確認申報的行業代號及純益率標準是否正確,切勿因錯誤填報而使課稅所得額計算錯誤,事後遭國稅局補稅,影響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潘組長 06-2223111轉8030
 

發布日期:115-04-24 更新日期:11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