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結算申報虧損,如經查得短漏報所得額,即使加計短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會處以罰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應就短漏報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500萬元,嗣經查得當年度有漏報已列報成本之營業收入300萬元,經加計該筆短漏報所得額300萬元後,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200萬元,雖無應納稅額,但應依前揭規定,就短漏報所得額300萬元,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之金額60萬元(300萬元✕20%),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核算罰鍰18萬元,惟依前揭規定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乃裁處罰鍰9萬元。
該局提醒,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已於今(115)年6月1日截止,營利事業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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