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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免稅商品不等於免開統一發票,兩者規定大不同!

邇來發現,常有營業人誤認為銷售免徵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即可免開統一發票,其實是錯誤觀念,「免徵營業稅」和「免開統一發票」適用法規大不相同,並非劃上等號。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的貨物或勞務,即可免徵營業稅,但是需同時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才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舉例說明,營業人銷售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7款規定的肥料,可以免徵營業稅,但因該項貨物不是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之項目,所以營業人仍須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的貨物或勞務,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的相關規定,如果不小心將屬於應開立統一發票項目漏未開立,經稽徵機關查獲時,將依稅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林股長 06-2298086

發布日期:115-04-17 更新日期:11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