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因應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該個人下稱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之交易模式,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讓該新興網路交易型態有一致的營業稅課徵依據,另考量網紅及平臺對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施行初期尚不熟悉,訂定輔導期間自114年9月10日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115年7月15日以前)。
該分局說明,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含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收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一)在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二)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
該分局特別提醒,財政部訂定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營業稅期限至115年7月15日),輔導期間內網紅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分局籲請網紅注意網紅課稅規範,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一課 張課長
聯絡電話:(06)2220961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