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如有負責人變更之情形,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前任負責人應於轉讓發生之日起15日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營業稅。新任負責人則應依一般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於次期(每2月為1期)開始15日內,申報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說明,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雖然商號名稱及營業人統一編號均未改變,但前後任負責人已分屬不同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當期,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義務。
該所進一步舉例,甲商號於115年10月5日由原負責人A變更為新負責人B,則A君應於轉讓之日起15日內(即115年10月19日前),申報115年9-10月(期間115年9月1日至10月5日)之營業稅;至新負責人B君則應依一般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於115年11月16日(註:115年11月15日為例假日)前申報115年9-10月(期間115年10月6日至10月31日)之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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