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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請留意災害損失減免三步驟,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提醒,營利事業如因颱風等災害造成財產損失,應把握「拍照存證、檢附文件、申請減免」三步驟,以維護權益。
該所說明,發生災害時,應立即拍照存證,並備妥相關文件,包括:
一、災害現場及毀損物品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
四、固定資產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
五、回復原狀支出的憑證影本。
   以上資料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轄分局、稽徵所申報,並申請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損。國稅局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稅捐減免。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除臨櫃與郵寄申請外,納稅人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快速又便利。相關資訊可至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 0800-000321 將有專人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港稽徵所洪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分機100

發布日期:114-08-27 更新日期:11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