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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請留意附件送交期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稅期限雖已截止,但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須特別留意附件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送交期限。若逾期送交,申報方式將會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而無法列報較高交際費限額,及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盈虧互抵等租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採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方式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除應如期申報繳稅外,應將經會計師簽章之申報書封面、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併同資產負債表、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等附件資料及會計師簽證報告書於6月30日前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或於6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始符合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要件。

該局舉例,甲公司雖已如期於115年5月29日以網路完成11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並於申報書封面勾選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也由簽證會計師完成簽章,但若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遲至115年7月10日才送交國稅局,甲公司114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將因逾期送交附件而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較高交際費限額及盈虧互抵。

該局特別提醒企業及會計師,應依限送交結算申報相關附件,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上傳送交附件資料者,請務必記得檢視「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所列示之上傳狀態,確認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顯示「上傳成功」,以免漏未上傳而影響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潘組長 06-2223111轉8030

發布日期:115-06-08 更新日期:115-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