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財政部雙語詞彙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及民眾,若有財產因震災、風災、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災害受損,記得先拍照存證,並於期限內申請災害損失減免,以維護自身納稅權益。
       該分局就各項國稅減免規定說明如下:
       一、 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二、 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營業稅。
       三、 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 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產製廠商或菸酒進口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另該分局強調,相關災害損失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下載。民眾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羅課長
聯絡電話:05-2282233轉400

發布日期:114-06-17 更新日期:114-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