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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電動小客車,符合汰舊換新條件也可以退還減徵貨物稅

為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消費者購買低汙染、高效能之綠能電動車輛,以帶動電動車及相關產業發展,促進節能減碳,並推動「2050淨零排放」及國家永續發展之政策目標,政府延續電動車輛貨物稅減(免)徵優惠措施至119年12月31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凡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下同)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依同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減半課徵。如符合汰舊換新的條件,還可同時享有新車最高退還5萬元的貨物稅減徵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購買1輛馬達最大馬力208.8英制馬力或211.9公制馬力以上(相當於汽缸排氣量2,001立方公分以上,按貨物稅條例規定,從價徵收30%之貨物稅)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完稅價格為300萬元,可享有貨物稅減(免)徵優惠計算說明如下:

(一)該輛電動小客車於出廠或進口時,先以完稅價格300萬元按稅率30%,減半課徵貨物稅為45萬元(300萬元×30%稅率×1/2=45萬元)。

(二)消費者購買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後,廠商或進口人可申請退還140萬元免徵金額之貨物稅為21萬元(140萬元×30%稅率×1/2=21萬元)。

(三)該輛電動小客車實際負擔之貨物稅為24萬元(45萬元-21萬元=24萬元)。

本案例如同時符合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條件,尚可適用每輛減徵貨物稅5萬元,有購買電動車需求的民眾,可善用租稅減免優惠,為自己省荷包。

該局提醒民眾,購車前可先向車商確認相關租稅減免是否已反映於車價中,避免後續產生認知落差,保障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謝股長 06-2223111轉8087

發布日期:115-05-18 更新日期:1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