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已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雖納稅義務人事後發現補徵稅額有誤而申請更正,如更正核減應納稅額,國稅局不會另行展延繳納期限重新核發繳款書,納稅義務人仍應就該更正後稅額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一併繳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亦未申請復查,國稅局會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如納稅義務人於移送執行後才向國稅局申請更正並獲減少應納稅額者,因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原處分並沒有撤銷,國稅局只會通知納稅義務人更正核定情形,並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稅額及所應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繼續執行,不會重新核發繳款書。
該局舉例說明,王小姐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原經核定補徵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繳納期限至114年2月20日,王小姐未依限繳納,亦未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內申請復查,國稅局依前揭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王小姐於114年7月間才向國稅局申請增列扶養親屬,雖經審核後更正核定應納稅額減少為33,600元,但國稅局不會因此而展延原繳納期限重新發單或撤回強制執行,只會將更正結果通知王小姐,並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稅額及所應加徵之滯納金、滯納利息繼續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繳款書,應優先檢視核定內容有無錯誤,如正確無誤,應於期限內繳清稅款,若有疑義,應於繳納期間內申請查對更正,以免因逾期未繳,增加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負擔,甚至遭移送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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