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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開始,提醒營利事業注意,違反各種法規所繳納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所得稅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而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報,其立法意旨在於政府對於違反行政法者所為之制裁,如准其列為費用或損失,形同以政府之稅收補貼受處罰之營利事業,將使處罰效果打折扣。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違反各項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如交通違規罰鍰、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罰鍰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整減列,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吳股長 06-2223111轉8018

發布日期:115-05-04 更新日期:115-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