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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純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

 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新車領牌登記,免徵貨物稅之優惠措施原適用至114年12月31日即截止,惟政府為減輕民眾購車負擔,鼓勵選購低汙染車輛,並兼顧車輛產業發展,財政部爰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規定,將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19年12月31日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另特別提醒,電動「小客車」免徵貨物稅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另非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油電混合車輛」亦無免徵貨物稅之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二股劉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分機500

發布日期:115-02-05 更新日期:11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