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11月27日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21.3萬元,民眾於今(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申報戶按當年度(114年)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21.3萬元乘以申報戶或成員數(含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其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予課稅。
前揭調整將減輕納稅人的租稅負擔,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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