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媒體與數位經濟產業蓬勃發展,越來越多人透過影音平臺、直播或社群媒體經營成為網紅,並藉由平臺廣告或付費訂閱等分潤收入獲取利益。為使網紅新興交易模式有一致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財政部已於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並提供115年6月30日以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者,可免受處罰的輔導期。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若網紅在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貨物當月銷售額達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達5萬元(113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網紅經國稅局輔導或自行檢視相關收入及經營情形後,有符合應辦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情事者,請於輔導期間屆滿前,主動向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款(申報繳納係於115年7月15日以前),輔導期間屆滿後,倘經檢舉、或經國稅局及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將依相關稅法規定補稅處罰,籲請網紅注意輔導期限,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杜組長 06-222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