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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應將員工個人自願提繳之退休金,自薪資所得總額中扣除,以免員工多繳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之申報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日止(原申報截止日為1月底,因該日為假日故順延至115年2月2日),提醒扣繳義務人申報時,應將員工於114年度內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自薪資所得總額中扣除。
        該所進一步說明,員工自願提繳的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故扣繳義務人申報時,應將員工114年度自願提繳金額填報於「依勞工、軍公教及政務人員退撫相關法令提(撥)繳(不計入薪資課稅)之金額」欄位,同時「給付總額」欄位亦須扣除該自願提繳之金額,以免員工多繳稅款。
        該所特別提醒,自114年1月1日起,給付所得之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扣繳義務人已變更為單位本身,但破產財產及執行業務者之事務所仍由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擔任扣繳義務人,請扣繳義務人留意相關規定並確實依法辦理扣繳申報作業。
        扣繳申報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 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以網路上傳申報。如有憑單申報問題,可於上班時間向所屬國稅局及各分局、稽徵所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點選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24小時線上隨時詢問。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許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轉200 

發布日期:115-01-09 更新日期:115-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