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房屋稅及地價稅,若在繼承日還沒繳納,屬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可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稅款所屬期間之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因此,若被繼承人生前有應納未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可分別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其稅款所屬期間(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地價稅為每年1月至12月)之比例計算應納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於113年3月31日死亡,遺有房屋及土地各1筆,其113年房屋稅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地價稅126,000元分別於113年5月及同年11月開徵,所以繼承人申報A君遺產稅時,可計算自遺產總額扣除之應納未納房屋稅及地價稅金額分別為37,568元及31,327元。稅額計算如下:(附表)
該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留意被繼承人是否有死亡前依法應納未納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只要檢具相關證明,就可依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減除,減少租稅負擔。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黃股長 06-2223111轉8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