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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其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應將該營利事業所得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之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自行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由於該所得不屬於結算申報期間國稅局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倘經查獲漏未申報,除補稅外尚須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A獨資商號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所得額200萬元,惟其資本主甲君於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自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漏未列報該商號之所得額,致漏報營利所得2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一時疏忽漏未申報該營利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額並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侯股長 06-2223111轉8128

發布日期:115-05-08 更新日期:11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