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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的財產應併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財產,雖贈與時財產總值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免徵贈與稅,但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仍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依法課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不論贈與時是否免納贈與稅,贈與之財產均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並舉例,甲君於112年3月2日以匯款方式贈與兒子220萬元,因贈與總額未超過244萬元,故甲君於112年度未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嗣甲君於113年間死亡,上開贈與兒子220萬元屬甲君死亡前2年內所為之贈與,繼承人於申報甲君遺產稅時,仍須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須特別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如有贈與配偶、依民法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等之財產,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蔣股長 06-2298128

發布日期:114-06-13 更新日期:11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