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近日接獲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其於今(115)年購買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之電動洋蔥採收機,並接受政府核發的補助款90萬元,如果將補助款全額列為115年度之其他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是不是不太合理呢?
該所說明,按財政部93年8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規定,原則上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惟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至所購建之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之設備,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提列折舊,以費用列支。
該所進一步說明,前揭營利事業取得電動洋蔥採收機應依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農業機械規定之年限6年計算折舊,其因購置電動洋蔥採收機而取得之補助款得按電動洋蔥採收機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接受政府補助獎勵之經費,該如何認列收入之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又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營利事業若有稅捐爭議案件,可以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進行溝通或居中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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