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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114年7月6日丹娜絲颱風受災影響無法一次繳清稅款者,可於公告展延期限內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114年7月6日丹娜絲颱風重創南部部分地區,為讓納稅義務人有清理復原家園時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以114年7月9日南區國稅徵資字第1140004106號公告114年7月份申報繳納及發單開徵之各類國稅稅目有關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事宜,緩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捐壓力。

該局說明,凡轄區內嘉義市、嘉義縣及臺南市地區之營業人、貨物稅或菸酒稅廠商、扣繳義務人及個人等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期限展延如下:
一、114年6月份出廠之貨物及菸酒,其應納貨物稅及菸酒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8月15日。
二、自動報繳營業稅之營業人114年7月(資料日期114年5-6月及114年6月)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7月22日。
三、114年6月份小規模營業人按月查定之營業稅,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8月10日。
四、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在114年7月1日至7月10日者,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8月10日。
五、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其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14年7月6日至7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8月15日。
六、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14年7月6日至7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8月15日。
七、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4年7月6日至7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8月15日。
八、各稅核定課徵或補徵案件(含罰鍰)開徵繳納期限在114年7月6日至7月15日案件,展延至114年8月15日。
九、其他應申報之稅目,法定申報期限在114年7月6日至7月15日止者,展延申報期限(含自繳案件之繳納期限)至114年8月15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若為此次公告展延之對象,因災害損失而有繳納困難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可在前揭展延繳納期限內,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舉例說明,甲君於臺南市經營商號,風災前接獲114年6月小規模營業人按月查定營業稅繳款書,限繳日期原為114年7月1日至114年7月10日,經該局公告展延至114年8月10日,若甲君因居住地區遭受風災重創致房屋毀損,無法於114年8月10日前一次繳清稅款,甲君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在8月10日前檢附相關災害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多36期(每期1個月),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212w)或以線上服務方式辦理。

該局提醒,非屬前開公告展延地區之納稅義務人,如因丹娜絲颱風影響,無法如期繳清稅款者,亦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轄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如有疑問,可向轄屬分局、稽徵所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鄭股長 06-2223111分機8110

發布日期:114-07-11 更新日期:11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