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夫妻離婚後常有扶養子女之爭議,倘雙方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均列報扶養同一子女之免稅額時,將依下列順序認定由誰列報該子女免稅額:
(一)雙方協議: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二)監護(權)登記: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俗稱監護權登記)之人列報。
(三)同居天數: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四)實際扶養事實:衡酌雙方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實際扶養事實」稽徵機關係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1.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2.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3.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4.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5.其他扶養事實。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乙君於113年間離婚,由乙君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甲君與乙君於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均列報扶養該子女,因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國稅局查核時,甲君雖主張並提出支付學費及扶養費資料,惟乙君為該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之人,故認定由乙君列報該子女免稅額。
該局提醒,夫妻離婚後可就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進行協議,國稅局將優先據以認定。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於上班時間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點選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24小時線上隨時問。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阮股長 06-2223111轉8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