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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定課徵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及KIOSK租稅優惠停止適用條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經營實體商店的查定課徵營業人,只要符合使用行動支付或以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且單季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下同)240萬元者,出具申請書委託合作的行動支付業者或KIOSK產製廠商(經銷商、代理商)向營業人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優惠。經核准後,自核准當季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可適用稅率1%課徵營業稅,並免使用統一發票,讓營業人在結帳收款數位化轉型時,也能輕鬆享有租稅優惠。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的營業人,如有下列情形,將停止適用本項租稅優惠:
  一、 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之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次季停止適用租稅優惠:
  (一)單季行動支付銷售額占查定銷售額比率(下稱行支比率)為零。
  (二)累計行支比率(按百分位數四捨五入至整數)未達設定目標(第1季至第4季累計行支比率未達5%;第5季及第6季、第7季及第8季、第9季及第10季、第11季及第12季,各該2季累計行支比率分別未達9%13%17%21%
  (三)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
  二、 使用KIOSK結帳收款申請者: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
  該分局舉例說明,A商號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並自今年第1季起經核准適用租稅優惠,其第1季至第4季累計查定銷售額200萬元,同期間累計行動支付收款金額26千元,經計算其第1季至第4季累計行支比率為1%26,000/2,000,000)未達5%,主管稽徵機關應自第5季起停止A商號之租稅優惠。
  該分局特別提醒,符合租稅優惠資格的查定課徵營業人把握117年6月30日的申請期限提出申請,同時也要注意停止租稅優惠的規定,如有疑義,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專區」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邱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300

發布日期:115-03-31 更新日期:11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