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財政部雙語詞彙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彈窗列印設定
計算個人房地合一稅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如多人共有房地,以同一契約為計算基準,即合約總價3%上限30萬元,攤計各出賣人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6規定,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30萬元為限。
       該所說明,當多人共同出售所有房地,計算出售房地交易損益時,交易之必要費用,應以簽訂契約之件數為基準認定其費用上限金額,即同一契約之各出賣人攤計30萬元之必要費用。另若同一交易日與多人分別訂定契約之個人與建商合建案件,則以「各別交易合約價款」各別計算費用上限30萬元。
    該所舉例,甲及乙共有房地並共同訂立出售契約,其買賣總價3,000萬元,甲及乙收入各為2,000萬元及1,000萬元,均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費用上限為30萬元,甲得列報之費用上限為20萬元(2,000萬元∕3,000萬元✕30萬元),乙得列報之費用上限為10萬元(1,000萬元∕3,000萬元✕30萬元)。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歐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分機200

發布日期:115-10-12 更新日期:115-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