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佳節將至,營業人以自行產製的貨物或採購之禮品贈送客戶或員工,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因購入該貨物時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是於將該貨物轉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時,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的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並注意該筆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倘原以進貨或費用科目列帳,且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商品,或自行產製之貨物,轉作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之用,這兩種情形,因商品已轉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而無償移轉,依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按變更用途時的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的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注意不得將該發票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如購買時已確定為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用途,並以有關科目列帳,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因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於餽贈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一股 刁股長
連絡電話:(06)597-8211轉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