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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隨著全球化投資的普及,越來越多人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如基金、債券及股票等)取得海外所得(境外基金獲配利息、股利或財產交易所得)。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綜合所得稅每一申報戶全年取得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併同依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項目之金額,合併計算基本所得額,如有超過免稅額(114年度基本所得免稅額為750萬元)時,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海外所得包括「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但不包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另如果所得年度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可以自「當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無法遞延於以後3年度扣抵,而且扣除金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另外損失及所得須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才可以扣除。

該局舉例:甲君113年度有國內薪資所得100萬元,另海外所得則有營利所得1,200萬元、財產交易所得100萬元及財產交易損失1,000萬元,甲君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自海外營利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致漏報海外所得900萬元,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提醒,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不可自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以外之海外所得中扣除。另海外所得也不在國稅局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民眾使用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詢所得清單,是不包含海外所得。因此,若有投資海外金融商品,應特別留意銀行或投資機構提供之對帳單,並確認有無海外所得,據實申報,以免短漏報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侯股長 06-2223111 分機8128

發布日期:115-10-19 更新日期:115-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