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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交通接送免徵營業稅,特約單位申報銷售額別搞錯

因應高齡化社會長照服務需求,許多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業等業者積極投入長照接送服務,只要符合一定要件,客運服務業者提供長照給付對象之交通接送服務,可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小客車租賃業及客運服務業等業者如屬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2條之1規定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之長照特約單位,其所提供同法第11條第8款之交通接送服務,包括接送長照給付對象往返居家至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或往返居家至醫療院所接受就醫、定期復健及透析治療等接送服務,認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小客車租賃業及客運服務業等業者如同時提供一般載客運輸、租賃或其他非屬長照交通接送的服務,相關收入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業者辦理營業稅申報時,應依實際提供的服務內容及是否符合免稅資格覈實申報。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林股長 06-2223111轉8086

發布日期:115-09-14 更新日期:115-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