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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應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申報時之戶籍(居留)地國稅局辦理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無戶籍或居留地者應向房地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如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收到國稅局寄發之提醒通知,亦可依隨附之「個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我檢核表」逐項確認交易標的是否屬於新制課稅範圍。納稅人如對相關規定尚有疑義,可至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房地合一專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 0800-000-321 將有專人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港稽徵所林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分機200

發布日期:114-09-19 更新日期:11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