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新臺幣21.3萬元,於今(115)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每一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總額係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申報戶人口數,包含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基本生活費總額若超過其免稅額及扣除額(包含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該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途離境而不再返臺者,其基本生活費應按當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 林股長 08-8330132轉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