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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有折扣,申報房地合一稅成本要扣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在買預售屋或成屋時,建商為提高成交意願,會給一些價格優惠,例如開價折扣、現金折讓或變更設計退還款項等,但這些「折扣」,有時候並不會記載在買賣契約,以致於買賣契約總價與實際支付金額不同,民眾於出售房屋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誠實申報,以實際支付價格列報取得成本。

該局指出,房地合一稅在計算交易所得時,取得成本須以實際支付價款為準,如於購屋過程中,建商因折讓退款、購屋者要求變更設計等原因,以致買賣雙方合意追減原簽訂契約價款,建商通常不會重新簽訂買賣契約或將折扣退款價額記載於買賣契約書,但會另外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給買方,民眾於出售房屋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請勿按照契約總價填列「原始取得成本」,應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房地取得成本,以免虛報成本,除了補稅,還要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3年間向建商購買預售屋簽訂預定房地買賣契約總價1,000萬元,建商給予A君折讓100萬元,A君114年6月登記取得房地並於115年1月出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將預訂房地買賣契約書總價1,000萬元列報為取得成本,漏未扣除建商折讓價款100萬元而虛列取得成本100萬元,除補徵稅額45萬元,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如實申報取得成本,若發現有申報錯誤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或更正,並補繳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侯股長 06-2298128

發布日期:115-03-16 更新日期:115-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