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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帳戶轉帳繳納稅款說明
  1. 適用範圍及繳納期限:
    納稅義務人於各稅稅款繳納期間利用電子支付帳戶轉帳繳納稅款,各稅繳納期間如下(遇假日則順延):(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公告延長108年度~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間至6月30日)

    作業項目

    繳納期間

    申報自繳稅款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款 自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查(核)定稅款

    綜合所得稅 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間
    營業稅
    遺產稅
    贈與稅

    違章罰鍰

    綜合所得稅

     

     

    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間

    個⼈房屋⼟地交易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業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菸酒稅
    貨物稅
    遺產稅
    贈與稅

     備註:加計利息分期及逾期加徵滯納金、息案件皆不適用。

  2. 適用對象:
    1. 下載電子支付帳戶繳稅參加業者提供之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並完成註冊(查詢參與電子支付帳戶繳稅參加業者,請至網路繳稅服務 (超連結網路繳稅服務)查閱)。
    2. 以電子支付帳戶轉帳繳稅即時繳納,並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註冊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為限(即可代繳他人稅款)。納稅義務人應使用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之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描繳款書QR Code或由納稅義務人輸入繳款資料,依各該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操作步驟啟動即時繳稅交易。
  3. 電子支付帳戶轉帳繳納稅款說明:
    1. 繳稅限額:依註冊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交易限額。
    2. 稅款經繳稅成功者,不得取消或更正。
發布日期:110-12-21 更新日期:11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