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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約定轉帳繳納查定課徵營業稅說明
  1. 本繳稅方式僅適用查定課徵營業稅。
  2. 可利用公司行號在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所開立帳戶繳稅
    (獨資之營利事 業得以負責人或其配偶之存款戶辦理;合夥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之存款戶辦理)。
  3. 應填寫「委託轉帳代繳營業稅稅款約定書」或利用定期開徵繳款書所附印之
    「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廣告回執聯,向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或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4. 轉帳納稅之約定及終止,應於稅款開徵2個月前申請,未於2個月前申辦者,  自次期適用。
  5. 轉帳代繳稅款日期,以稅款繳納期間之截止日為轉帳基準日,於轉帳後將另行寄發轉帳繳納證明。
發布日期:108-09-23 更新日期:11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