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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說明

一、請多利用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
     1. 免排隊,免趕三點半,不必出門,在家即可完成繳稅。
     2. 安全、簡便、迅速。
二、適用範圍及繳納期限:
  納稅義務人於各稅稅款繳納期間利用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各稅繳納期間如下(遇假日則順延):

作業項目

繳納期間

申報自繳、扣繳及代徵稅款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 自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自繳稅款 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 自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繳稅款 自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申報自繳稅款 自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營業代理人/納稅代理人代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 所得發生日期起至次年5月31日止
營業稅自繳稅款 每月1日起至15日止
綜合所得稅扣繳稅款 居住者:給付日之次月10日前
非居住者:給付之日起10日內
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款 自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繳稅款 房屋土地: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 。
特種貨物: 
(1)貨物出廠之次月15日以前。
(2)貨物經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者,於提領前。
(3)免稅特種貨物轉讓或移作他
 用之次日起30日內。
特種勞務:銷售之次月15日以前。
證券交易稅自繳(代徵)稅款(限證券商) 交割之次日
期貨交易稅代徵稅款 交易(結算)日之次日
菸酒稅自繳稅款 每月1日起至15日止
貨物稅自繳稅款 每月1日起至15日止
查(核)定稅款、違章罰鍰、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 綜合所得稅 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間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暫繳)
營業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證券交易稅
期貨交易稅
菸酒稅
貨物稅
遺產稅
贈與稅

備註:

  1. 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繳納稅款,倘不慎逾期,於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亦可以晶片金融卡轉帳方式繳納稅款(營利事業暫繳自繳稅款除外)。
  2. 查(核)定稅款、違章罰鍰、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之繳款截止日為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已移送強制執行者,繳納期限為繳款書繳納截止日當日24時前。
  3. 須加計利息分期及逾期加徵滯納金、息案件皆不適用。

三、適用條件:

  1. 持有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者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或網路繳稅服務 網站(超連結網路繳稅服務)即時轉帳繳納。
  2. 查詢參加晶片金融卡繳稅之金融機構,請至網路繳稅服務 網站(超連結網路繳稅服務網),點選上線銀行後,再選取晶片金融卡繳稅參加銀行,即可查得。

四、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限制:

  1. 繳稅限額:本項作業無繳款上限之限制
  2. 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名義持有之金融卡為限(即可代繳他人稅款),惟稅款經繳稅成功者,不得取消或更正。
  3. 請備妥讀卡機及晶片金融卡。
發布日期:108-09-23 更新日期:11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