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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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土地買賣自建自用住宅 | 綜所稅 | 郭小橘 | 113-02-06 10:49:00 | 請教, 甲先生一家四口於108年度購買600坪建地共同持有,期間土地未有營業、出租行為,並於113年1月份出售450坪土地,並預計於剩餘的150坪土地進行自建自住住宅;請問此部分如何才能符合重購退稅要件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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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雨 | 113-02-15 08:52:00 | 據我所知,房地重購退稅要同時符合3要件,第1要件出售舊房地及購置新房地登記時間差距要在2年內。第2要件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須於該出售及新購買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第3要件新舊房地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上提供參考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