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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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制房屋重購退稅疑問 | 綜所稅 | 升 | 115-07-28 12:20:00 | 請問今年出售104年以前取得的房子,且房子是4個人(兄弟姊妹)共同持有,這樣明年申報所得稅後,如兩年內有購屋自住的話,是否符合重購退稅的條款? 如果可以的話,因舊制納入所得稅中,要怎麼知道房屋所得的繳稅額是多少呢? 謝謝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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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Wu | 115-07-29 15:27:00 | 一、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 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 超過原出售價額者,且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出售及重購之 房屋均辦竣戶籍登記,並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才符合重 購退稅規定。 二、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係以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年度,因增列該筆 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的綜合所得稅額為限。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規 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說明如下: (A)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B)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 得)。 (C)(A)-(B)=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還稅額。 |